一、園區開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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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空間:24小時開放。
室內展館:依活動申請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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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或攝影者,應依規定事先向權責單位(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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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動車輛禁止入園及違規停放;活動工程車依本園區車輛通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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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若經勸導仍未改正者,由保全人員或服勤人員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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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園區為古蹟與歷史建築,擅自在本園區牆面、地面、樹木上或其它任何設施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行連帶罰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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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園區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反者可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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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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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未隨手清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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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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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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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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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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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在園區內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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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放風箏、遙控機械式玩具或玩飛盤、球類等足以影響人、物及其他公共安全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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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嚴禁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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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隨地便溺、吐痰、吐檳榔汁、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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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毀損花卉、樹木、草坪、園區設施等破壞景觀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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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在水池內游泳、垂釣、網魚、撈捕、放生、戲水、洗滌、或用雜食(含麵包等易發酵食物)餵魚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有害生物生態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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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搭設棚、帳,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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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有「遊客止步」標示牌之地區,請勿進入,以確保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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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未依規定使用場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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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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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警衛人員應依本要點,確實維護本園安全與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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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