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慶 20140311 20140311 05/13-05/13 05/13-05/13

場地施工管理要點

華山創意園區進撤場施工管理要點

凡進入華山創意文化園區辦理展演活動之場地承租單位與其委託之進、撤場施工廠商,均須遵守本園區以下之作業規定。
 
一、進場前應準備工作
1. 場地承租單位須於進場前三天彙整各項工程承包廠商名稱、聯絡電話、施工計畫、施工人員及車輛數量、保險單影本等資料完成進場施工申請,以便承包廠商辦理換發園區工作證。
2. 欲進入本園區承包展覽相關裝潢工程之廠商,須於進場前備妥所有工作人員身分證件至警衛室統一換發園區工作證,方得進場作業。未佩戴工作證之工作人員,本園區得要求立即離開展場。
3. 場地承租單位或各項工程承包廠商須投保工程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如因裝潢施工及搬運等工程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應由承租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並負擔所有法律責任。
 
二、進場順序與應注意事項
1. 車輛進入園區之管制:園區進場時間為上午6點至9點,撤場時間為晚上9點至12點,其餘時間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園區,場地承租單位與承包廠商載運裝潢品等貨車均須依申請之時間進場,未遵照申請時間進場者,警衛人員得禁止該車輛進入園區 (惟特殊情況經本園區同意者,不在此限) 。裝卸貨物之車輛在園區內限速20公里以下行駛,禁行枕木區,禁行機車,進場車輛到達定位後須關閉引擎。
2. 場地承租單位工作人員或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時,須先至警衛室換發園區工作證,並由保全人員會同進入場館施工。
3. 佈置展品或裝潢工程不得佔用戶外公共走道,以免妨礙交通與安全。
4. 場地承租單位或參展廠商不得佔用展場以外之公共空間,亦不得於園區地面黏貼任何宣傳標示物。且為經園區管理單位之事先同意,不得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背板、活動看板、旗桿、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擺置花籃等設施。
5. 施工及活動期間於室內展演場地禁止有吸煙、生火、使用瓦斯,燃放煙火爆竹等可能危及歷史建築安全之行為。且應保持場地建物及所有器材設備的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同意自保證金中扣抵其復原費用,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須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三、申請展覽用水電
1. 場地承租單位應備妥水電需求資料一份,註明用電規格及容量經合格電氣工程行簽證後送本園區審查,並委託合格電工按圖施工;如因安裝之電器設備品質不良、配線不良、或使用不當,以致發生建築物及設備損失或人員傷亡,應由承租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擔所有法律責任。
2. 申請用電者,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如不斷電系統等),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或自來水供水中斷,或園區電(水)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本園區不予賠償。
3.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合格電工承裝廠商依下列規範提供與施作,違者除停止供電外,本公司亦得視情況禁止承租單位繼續一切展演活動。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設備、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由違規之承租單位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1). 外接電源於接出盤面後1公尺內須接裝無熔絲開關;
(2). 若需外接電源連接到戶外之電氣設備時,必須另行接裝漏電斷路器;
(3). 跨越人車動線之戶外線路鋪設皆須加設橡膠護板;
(4). 加設之戶外電氣線路於活動以外之時間,必須負責確實斷電。
(5). 廠商使用之電氣設備材料皆必須符合國家合格標章,並禁止使用線徑2.0mm2以下之延長線,其長度須小於2米以下,且不得串聯使用。
4. 包柱裝潢規定:包柱外緣距柱面限30公分以下,禁止封閉柱子上之電源箱、滅火器箱、消防栓等安全設施。違反規定者本園區將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簽約客戶負責。
 
四、裝潢施工應遵守事項
1. 場地佈置時,應事先知會並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施作。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私接電源以及在既有結構上架設各項器材,且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雙面泡棉膠等物使用於場地內外壁面或地面及其他設備之上,如因此造成損毀或意外事故,承租單位應負所有復原責任。
2. 地毯舖設: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及使用雙面膠﹑泡棉膠施工,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10公分寬,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用以黏固地毯。撤場時,所有膠帶及地面殘膠均須完全清除,未依規定施作或造成場地毀損者,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必要之復原費用。
3. 油漆及美工廠商,嚴禁於廁所內洗滌油性油漆器具或於廁所內調漆,且須先使用PVC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並集中清運。
4. 場館內嚴禁使用鋼釘、噴漆、電焊等施工,違反者園區管理人員將視情況予以斷電或禁止承租單位繼續一切展演活動。
5. 未事先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同意者,不得於天花板及管線懸掛任何物品,亦不得於牆柱張貼海報及宣傳物,如有違規情事經勸導而未改善者,園區管理單位得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場地承租單位負擔。
6. 嚴禁封閉配電箱、消防設備、逃生安全門及各類安全標誌,且消防設備與逃生安全門前,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如有違規情事經勸導而未改善者,園區管理單位得強制移除,移除費用由場地承租單位負擔。
7.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以免導致設備超載或不良造成跳電、走火等意外,ㄧ經查獲違規設施,將立即斷電,並得禁止承租單位繼續一切展演活動。
8. 場地租用單位如需架設電視牆、大螢幕等設施,須事先向園區管理單位申請,經與鄰近場館之活動協調並獲核准後始得施工,以免影響參觀人潮動線或其他活動之進行。
 
五、戶外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之規定
1. 設置舞台或輸出功率大於20瓦特之音響設備,須檢附設計圖(應載明舞台、喇叭位置,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時間等),經園區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施作。
2.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走道邊線2公尺以上,喇叭音量須保持在85分貝以下(開展前須配合將音響音量定格);相鄰場館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3. 測量播放音量超過規定或其他違規情形,經口頭勸導三次未立即配合改善者,得立即斷電,或禁止承租單位繼續一切展演活動。
 
六、施工材料處理
1.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每日清除,不得置於走道,妨礙交通與安全。
2.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
3.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承租單位負責完全清除,若因廢料逾時留置展場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園區管理單位將視情況扣除保證金。
 
七、安全及保險
1. 廠商對其展品、物料、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保管,並視需要辦理保險,如有遺失或毀損,本園區不負賠償責任。
2. 場館內之設施、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因設置、操作、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務損失,應由場地承租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並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承租單位及其委託之施工廠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並視需要自行投保適足之保險。
 
八、撤場應遵守事項
1. 攤位之展品、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撤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2. 撤場時間晚上9點至12點,其餘時間車輛一律禁止進入園區。

場地租借

各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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