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慶 20140311 20140311 05/13-05/13 05/13-05/13

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華山1914文化創意創產業園區  【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一、宗旨

由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華山文創園區(以下稱本園區),為促進台灣文創產業發展,鼓勵各類文化創意發想及跨界藝文創作展演活動,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空間,受理本園區檔期申請及審查,特訂定此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般團體及個人 【請見2013 場地租借辦法 一般團體

藝文團體及學校 【請見 2013 場地租借辦法 藝文/學生團體

 

三、申請辦法

  1. 場地申請須於活動日14個工作天前送件申請。請填妥場地申請表,檢附活動企劃書以及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證書、藝文團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擇一,以電子檔送件申請即可。
  2. 申請審核時間為7個工作天。活動內容須符合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相關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並不受理與政治、宗教有關之集會活動;不受理跨夜活動。
  3. 本園區保有場地變更及租借決定權

 

四、權利與義務

  1. 場地協調會議。申請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佈場計劃與場佈圖,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並於活動進場前一週至本園區開立場地協調會議(依活動由園區確認會議時間)。
  2.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展演期間安排人員負責展演諮詢、保管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園區不負擔活動展演期間之作品及財物保全。
  3. 申請單位活動中若有銷售及金錢交易等行為,活動現場務必設立「請索取統一發票」標示,並註明申訴單位之聯絡資料,如有營利行為,自行開立發票負擔稅賦。
  4. 場地使用僅限原申請租借之區域,擅自使用其他場地者,本園區得驅離或要求補足場地租金。
  5. 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後當日內完全復原,未復原者本園區得自場地保證金內扣除復原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6. 申請單位可提供其所辦理之活動門票、邀請函等,為本園區協助公關、行銷、推廣之用。

 

五、禁止項目說明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予以維護)

  1. 本園區建物為古蹟及歷史建築,禁止使用火具(瓦斯、噴燈、蠟燭等….)及會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2. 禁止將電腦燈與鏡球等會轉動之器具直接架於椼架上。
  3. 園區內禁止抽煙、嚼食檳榔及口香糖(園區設有吸煙區,且不定時有稽查人員巡視)。請協助指引參觀、工作人員至吸煙區吸菸。
  4. 場地佈置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等物使用於壁面與地面。
  5. 嚴禁鐵釘使用於壁面與地面,違者扣款。
  6. 禁止在園區地面張貼地貼導引與超量使用旗幟。
  7. 園區內禁行自小客車及機車,違停者每輛重罰新台幣2000元,從保證金中扣除。
    註:租借場地者有維護場地之義務,若發現有人員違反以上規定,現場負責人應予以制止經發現場地有殘留檳榔渣、檳榔漬或口香糖,則每處重罰2000元新台幣場地清潔費,絕不寬待。若有污損破壞歷史建物者,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予以移送。
 

六、電力狀況說明

  1. 2014年起每度$ 8元(6-9月夏季每度電11元) ,上述皆未稅,不足1度以1度計算。
  2. 各場館之電力規格請參考場地介紹。
  3. 使用園區電力需自備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不得擅接會場配電盤開關。
  4. 開關與電線須做防水及必要防護,如有外露線路,請加裝線槽或是護線板,保持人行安全。
  5. 申請單位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須依照指定位置擺放。

 

七、器材租借說明

  1. 如需租借器材請填「華山1914文化創意創產業園區 器材租借清單」,清單上數量會依情況調整,需以實際狀況為準。
  2. 器材租借需自行搬運器材(租借不含搬運費用),使用完畢後須歸還。

 

八、場地清潔說明

  1. 進場簽到並同時領取垃圾袋,配額為一天兩袋,園區僅清運民生垃圾(如:便當盒、塑膠袋、飲料罐等…)
  2. 公告之場地租借費用不含基礎配額外之垃圾清運費用,如有需要館方可另行報價。
  3. 活動結束請將垃圾打包好,放置展館門口兩側,每天上午十點、下午兩點及晚上八點收垃圾。若超出配額垃圾袋之垃圾量,須另購垃圾每袋100元(未稅)清運費自保證金扣除(垃圾袋請向辦公室索取)。
  4. 大型垃圾需自行處理清除(如:展板、木板、花籃、花架、帆布、保麗龍、珍珠板、地毯、玻璃瓶等場佈垃圾)。
  5. 若場地污損或臨時委由園區處理遺留垃圾,將會收取垃圾清運車費與人員處理加班費用,本園區得扣除場地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場地租借停車說明

  1. 場地租借無附加任何活動用停車位及折抵優惠。
  2. 可依活動提供停車一次結算服務。

 

十、園區活動音量管理辦法

  1.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類型,不得為跨夜演唱會、夜店派對、電音派對。若有特殊活動需求,須配合園區針對音量管制之標準,並與相關權責單位如環保局、地方管區進行通報,確保活動公共安全與周圍居民之權益。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款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2. 申請之活動須依環保署「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須無條件接受「園區自主管理進行分貝檢測辦法」(詳情請見第3點)。戶外場地應注意擴音器音量限制並禁止使用瓦斯汽笛,並配合園區調整音量大小及於晚間10點前結束活動。
  3. 園區自主管理進行分貝檢測辦法
    • 所有於園區進行之活動,於晚間十點後,將由園區進行戶外分貝數檢測,依噪音管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標準,每30分鐘檢測一次。
    • 若超標則由園區物業管理部通知主辦單位立刻降低至標準值,未降至標準值前,每10分鐘測量一次。
    • 勸戒超過三次未改善,第四次起直接向主辦單位開罰。罰款金額由壹萬元起,每次再增加壹萬元,罰款金額單次上限為三萬元,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
    • 未有效改善之活動單位將列入園區拒往名單。
    • 噪音管制標準:
      華山屬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夜間低頻噪音不得超過44分貝、全頻不得超過55分貝。(來源:噪音管制標準-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781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十一、責任歸屬

  1. 申請單位須於使用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300萬火災法律責任險100萬(又名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繳交保單影本。
  2.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須自行對展覽品投保必要之保險;展覽活動須投保竊盜險,貴重展品請自行聘僱警衛加強保全或另行投保,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本園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如有人員傷亡,由申請單位承擔,本園區不負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4. 活動中若有銷售及金錢交易等行為,活動現場務必設立「請索取統一發票」標示,並註明申訴單位之聯絡資料,如有營利行為,自行開立發票負擔稅賦。

 

十二、注意事項

  1. 進、撤場及施工須依合約附件之「華山1914創意文化園區活動進撤場施工管理要點暨切結書」規定辦理。
  2. 申請單位於租用場地內搭建之臨時展演建築,若有超過台北市政府規定之相關高度,需自行向工務局建管處申請許可。
  3. 裝卸貨物車輛入園最高上限為15噸貨車,可於規範時間內以限速20公里以下行駛入園,其餘時間嚴禁車輛入場,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拖吊,本園區概不負責。
  4. 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園區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得以禁止使用場地。
  5. 大型活動每滿千人以上必須設立5座以上之流動廁所。
  6. 公告之場地租借費用不含任何飛租借空間之廣告費用。任何廣告物或指標、關東旗,需事先向園區申請,不得張貼海報於各館牆面或地面。若需搭設廣告看版或鐵架需另外酌收廣告宣傳費,另請務必加支撐腳架保持穩固,看板尺寸請勿超過3米*3米。
  7. 戶外區為公共空間,須保持人流順暢,須保持寬度至少3米(不含騎樓)的人行通道。任何裝置物經過各館,務必避開各館門口人行進出通道。
  8. 戶外使用範圍內之任何園區裝置物或植栽破壞,須照價賠償。
  9. 申請單位私有物品及設備須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園區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須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所需清除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並按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收費基準加倍計收違約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10. 申請單位私有物品及設備須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園區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須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所需清除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並按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收費基準加倍計收違約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11. 非經本園區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權。
  12. 活動中與園區店家及其他同時段展演活動,需配合本園區相互配合及必要協商。

 

十三、取消與變更

  1.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得與本園區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費用本園區無息退還,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2. 除前項原因外,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契約或要求另議檔期,於活動進場日30天前,以書面告知本園區,扣除保證金30%;如活動進場日30天內告知,保證金則全數沒收
  3. 如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形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場地使用日前7天前以書面提出,經本園區同意後方可變更。
  4. 基於本園區已公告相關訊息,申請單位除主動告知本園區更正資料外,須由媒體報導或「登報更正」告知社會大眾。

 

十四、損害賠償

  1.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建物及器材應保持清潔完整,如有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園區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需於七日內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2.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前項規定。

 

十五、錄音、攝影、錄影與授權製作、出版

  1. 本園區得指派專人在不影響展演情況下進場攝、錄影做為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並得授權第三人做為非營利性質使用。
  2. 經本園區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製作展演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亦不得據此主張豁免任何應受法律追訴之權利。
  3. 申請單位可視意願就演出內容與本園區洽談授權製作、出版、發行等合作事宜。

 

十六、其他

  1. 本申請要點為場地使用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規定者視為違約。
  2. 場地名正確為【華山1914文化創意創產業園區】,如有新聞稿、邀請卡等對外文宣品,請務必協助正名。
  3.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本園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沒收保證金,取消其一年內申請借用本園區任何場地之權利。
  4. 申請單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有關法令者,本園區依規定立即制止繼續使用,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款或不予退還保證金。
  5. 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約文件中另行規定之。

場地租借

各館資料

場地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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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申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