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園區戶外公共空間原則上開放一般5人以下民眾進行免申請自由拍攝,建築物室內空間、商業攝影與團體攝影則需於進行拍攝前提出拍攝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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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屬下列情形者,需於拍攝當日至大門警衛室登記並入園換發攝影證,始得於戶外公共空間進行拍攝,其時間以1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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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人(含)以上之團體攝影與攝影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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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小型道具之個人攝影者(例如腳踏車、反光板、滑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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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屬下列情形與其他商業用途者,需於拍攝活動前15天依「戶外商業攝影申請辦法」或「場地租借辦法」提出拍攝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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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攝CF廣告、MTV、電視節目專輯、電影等商業影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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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拍攝出版品、服裝型錄(含網拍)等平面及電子廣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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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場地租借辦法」提出拍攝申請者,需檢具包括拍攝日期、場次、場景佈置平面圖、拍攝器材、拍攝腳本、地點、內容、用途、工作人員等拍攝計畫,經本園區審核通過後,依「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清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但搭設舞台或其他影響園區正常營運之佈景,須經本園區事前同意,始得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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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般拍攝者須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本園區得立即禁止其繼續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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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影響其它已申請之活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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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拍攝畫面及內容有暴露、暴力或違反公序良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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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進入千層野台水池內及園區標示遊客止步之處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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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止於園區用火、瓦斯、燃放菸火、爆竹、吸菸及嚼食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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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破壞或塗鴉園區建物,如有破壞須照價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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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拍攝期間本園區不提供停車服務、道具及機電設備等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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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園區管理人員及保全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影響遊客安全或破壞本園區設備情事,現場人員得立即制止拍攝,並自違規日起停止申請拍攝權利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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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為避免影響觀眾假日參觀之權益,拍攝時間請儘量安排於非假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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