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慶 20140311 20140311 05/13-05/13 05/13-05/13

戶外空間使用注意事項

華山文創園區戶外展演空間使用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於使用戶外空間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為300萬元),負責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二、 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相關的佈置、設備、物品保管、流動廁所以及有關安全事項,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大型活動應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
 
三、 申請單位於活動過程中及活動結束後,均應負責保持場地之環境整潔。
 
四、 場地使用限制:
1. 表演區不得架設於各出入口區域。
2. 於華山劇場搭設舞台時不得損傷噴水口,違者應回復原狀。
3. 禁止在廣場地面上噴畫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書刻,且不得在既有設施上綑綁、搭架。
4. 華山劇場行政大樓前禁止任何車輛進入,以免破壞表面地磚。
5. 所有車輛非經本園區同意,不得進入廣場,運貨車輛限停放道具出入口前,限時裝卸完畢即刻駛離,不得任意逗留。
 
五、 若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時,應經本園區同意,並依「台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六、 申請單位佈置及使用場地時,應標明施工區及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如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七、 申請單位之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嚴禁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並須於活動前三日將大型活動通報單傳真至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報備。本園區戶外展演劇場屬於第三類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為早晚(5:00-7:00與20:00-23:00)60DB,日間(7:00-20:00)65DB,夜間(23:00-5:00)55DB。
 
八、 為維護場地安全,非經本園區同意,嚴禁於現場使用火源、施放煙火、天燈、鞭炮或風箏。
 
九、 申請單位非經本園區同意,不得在展演空間或其四周任意佈置、擅設牌樓、旗幟,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否則予以拆除。
 
十、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 申請單位裝台時,應注意下列相關事宜:
1. 所有電纜電線皆須妥善規劃並以線路槽等設備固定。
2. 所有設備週邊皆應設置安全圍籬。
3. 搭建舞臺之鋼架應設置橡膠腳墊。
4. 妥善規劃場地配置圖(含舞台、攝影機、追蹤燈、投影機、投影螢幕、控制台、休息室、燈光外區、發電機、醫務室等相關位置)。
5. 發電機應設置於本園區所指定之位置。
 
十二、 申請單位須依循戶外活動舉辦之相關法令規定,以維安全。
 
十三、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屆滿前,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若未如期清除,即視同廢棄物,本園區無須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責。
 
十四、 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潔維護,其所衍生費用並得由保證金內扣除,按日計算違約金每日新台幣10,000元整。

場地租借

各館資料

場地租借辦法

園區管理要點

場地租借流程

場地使用申請要點

場地施工管理要點

場地清潔須知

戶外空間使用注意事項

攝影申請說明